一、依據客家基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為鼓勵全民學習客語、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以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
二、旨揭日程表已同步公告於官網首頁/公告資訊/最新消息項下。
三、相關資訊請逕至客家委員會網站/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法規與內規/行政規則/客語推廣類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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