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須知
聲請調解程序(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 聲請調解須知:
-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 調解書填寫須知:
- 有關車禍糾紛請填寫車禍調解書,並附上「車禍紀錄表」、聲請人「身分證」、「行照」影本。
- 非關車禍糾紛之其他事件請填寫一般調解書及詳填事件概要,並附上聲請人「身分證」影本,如有關調解事件之文件請一併附上。
- 如聲請人非本人請附上委託書,並附上聲請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 調解日期:*本會接受聲請書後核對無誤,則排定日期調解並以雙掛號通知兩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