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減輕本市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大專校院者之家庭經濟負擔,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生活扶助,以協助該勞工儘速就業。
二、旨揭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補助申請已列入本市區公所跨區服務項目,請於113年1月8日起至2月7日(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受理期間,協助檢視應備文件齊備,並將案件寄送該局審核。
三、本補助對象為至112年10月13日止已設籍本市且達4個月以上,子女就讀國內「私立」大專校院,自91年1月1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12年10月13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12年9月13日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或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或方案者。或勞工於112年10月13日已就業,惟於前一年內(即111年10月13日至112年10月12日) 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且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仍得申請。
四、本補助案每學期公告辦理1次,補助額度為就讀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1,800元。子女為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包括五專前3年學生、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
五、相關規定請參閱簡章說明。
二、旨揭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補助申請已列入本市區公所跨區服務項目,請於113年1月8日起至2月7日(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受理期間,協助檢視應備文件齊備,並將案件寄送該局審核。
三、本補助對象為至112年10月13日止已設籍本市且達4個月以上,子女就讀國內「私立」大專校院,自91年1月1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12年10月13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12年9月13日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或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或方案者。或勞工於112年10月13日已就業,惟於前一年內(即111年10月13日至112年10月12日) 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且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仍得申請。
四、本補助案每學期公告辦理1次,補助額度為就讀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1,800元。子女為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包括五專前3年學生、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
五、相關規定請參閱簡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