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3年;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可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二、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
三、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災害損失減免之規定或申請方式,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四、新店區、烏來區、深坑區、石碇區及坪林區如有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稅捐減免問題可逕洽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02)8914-8888洽詢;如有國稅相關租稅減免問題或欲申請實地勘查災害現場,可洽本局新店稽徵所(02)2918-2010,綜合所得稅:分機210陳股長、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機110唐股長、營業稅:分機310蕭股長、貨物稅及菸酒稅:分機330李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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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災害損失減免之規定或申請方式,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四、新店區、烏來區、深坑區、石碇區及坪林區如有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稅捐減免問題可逕洽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02)8914-8888洽詢;如有國稅相關租稅減免問題或欲申請實地勘查災害現場,可洽本局新店稽徵所(02)2918-2010,綜合所得稅:分機210陳股長、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機110唐股長、營業稅:分機310蕭股長、貨物稅及菸酒稅:分機330李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