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須準備以下資料:
-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 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 申請人印章。
-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 如欲申請到宅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之診斷證明書或里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