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04年即新臺幣12,840元),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本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 配偶。
-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未超過每人每年平均儲蓄金額新臺幣75,000元。
- 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及房屋(以評定標準計)合計標準金額未超過新臺幣350萬元整。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上列規定,欲申請社會救助事宜,可檢具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戶籍謄本(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財稅及稅籍資料(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郵局存簿封面及近一年內頁明細、相關文件(如診斷書、高中職以上學生證影本、非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等)逕往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