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急難救助,除意外事故致死救助及車資救助外,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 喪葬救助:檢具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及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辦理。
- 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救助:檢具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相關證明之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等)辦理。
- 生活救助:檢具診斷證明書、醫藥費收據正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辦理。
- 申請意外事故致死救助應於死亡發生日(以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日期或法院宣告死亡日為準)起六個月內,向亡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其應備文件如下:
- 檢具市民意外救助申請表。
- 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 事故證明(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所調查報告等)。
- 意外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 具領人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 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 全體具領人及受委任人之印鑑證明。
- 領款收據。
- 福利身分證明。
- 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