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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深坑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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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常見 Q & A

申請急難救助須具備什麼文件?
發佈日期
2020-12-30
發布單位
深坑區公所
類      別
低收中低收急難救助
詳細內容


申請急難救助,除意外事故致死救助及車資救助外,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1. 喪葬救助:檢具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及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辦理。
  2. 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救助:檢具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相關證明之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等)辦理。
  3. 生活救助:檢具診斷證明書、醫藥費收據正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辦理。
  4. 申請意外事故致死救助應於死亡發生日(以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日期或法院宣告死亡日為準)起六個月內,向亡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其應備文件如下:
    1. 檢具市民意外救助申請表。
    2. 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3. 事故證明(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所調查報告等)。
    4. 意外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5. 具領人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6. 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7. 全體具領人及受委任人之印鑑證明。
    8. 領款收據。
    9. 福利身分證明。
    10. 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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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3-10